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曝光昌吉这5人将面临严惩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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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06月23日14时38分左右,杨某醉酒后驾驶甘K****3号小型普通客车,沿昌吉市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嘉兴小区前路段时,与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,致两车受损,人无伤,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。于当日下午17时33分在其家中查获,经鉴定: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mg/mL,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
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对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。

02

年06月13日07时13分许,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醉酒后驾驶新A****1号小型白色轿车,沿昌吉市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外环路与中山路路口时,与前方同车道内的大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,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。被民警现场查获。经鉴定:马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mg/mL,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
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对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。

03

年06月19日02时35分左右,陈某醉酒后驾驶甘H****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吉市乌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山路路口时,与两辆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,致三车受损,人无伤,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。后被民警查获,经鉴定: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mg/ml,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对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。

04

年06月19日01时10分左右,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,沿昌吉市长宁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长宁加油站门口时,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,后又在路口排队等待进加油站的小型轿车相撞,致两车受损,人无伤,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,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mg/ml,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。

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”,以及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。当事人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;当事人陈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;当事人吴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。

05

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,经鉴定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mg/ml,属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。

当事人路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。当事人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;当事人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
昌吉交警将持续强化整治力度,依法从严打击交通违法行为,聚焦路面管控,采取“流动岗+固定岗”相结合执法模式,常态化对车辆进行检查,严查超限超载、非法拼装、改装、报废车、酒醉驾、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。

昌吉交警

将持续严查

酒醉驾、超载等违法行为

请时刻牢记:

酒后不开车,醉驾要判刑!

超载超限,害人害己!

来源:昌吉市交警在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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